股东资格的认定始终采用“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相结合”的裁判标准,其中形式要件包括公司章程记载、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东信息登记公示,实质要件包括实际履行出资或认缴出资义务、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股东会表决、行使股东知情权、领取股东分红、签署公司重要决策文件等)。而创业场景下的干股,本质上是创始人或公司为了吸引核心人员、激励团队贡献,无偿赠与的无需受赠人实际出资的股权,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范畴,同样需要符合上述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股权作为兼具人身属性与商事公示属性的特殊财产,其权利变动需要完成法定的公示程序,仅依靠口头约定无法产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口头约定本身存在极高的举证难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主张享有股权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赠与股权的明确合意,若仅能进行口头陈述,无法提供任何聊天记录、录音、书面决议、过往行权记录等佐证,法院首先会因无法认定合意存在而驳回相关诉求。即便能够证明口头约定存在,在未载入章程、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股权的权利转移尚未完成,赠与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受赠人同样无法主张享有完整的股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