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的物业费欠费风险可以通过交易全流程的规则设计提前防范,相关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具备法律效力,能够大幅降低后续的维权成本。 首先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阶段,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前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公共能耗费、有线电视费等所有配套费用的承担主体,同时明确约定原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前的约定时限内,与买方共同到物业服务企业、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办理交割手续,出具全部费用的结清证明。其次可以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房屋尾款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一般可以约定为房屋总价款的1%到3%,待双方完成全部费用交割、确认无任何欠缴情况后再支付给原业主,如果核实确实存在欠缴费用的,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应的金额,不足部分仍有权向原业主追偿。另外还可以在合同中设置专门的违约条款,约定如果原业主隐瞒欠缴费用或者未按约定结清费用的,除了应当承担全部欠缴费用之外,还需要向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提高原业主的违约成本。从法理层面来看,上述约定均属于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上述条款,均具备法律约束力,一旦后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避免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