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是明确不合法的,新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立即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因此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可以向物业主张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新业主通过合法交易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就依法享有该房屋对应的全部业主权利,当然包括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而拒绝办理入住手续、限制业主进出小区、不予办理装修备案等行为,本质上也是通过限制业主合法权利的方式催交费用,同样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范畴。此外《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从法理层面来看,物业与前业主之间的物业费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新业主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物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则,物业不能将其对前业主的债权作为限制新业主行使物权的理由,二者属于完全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物业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向前业主主张欠费,而不是损害新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物业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新业主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物业监管科室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排除妨害,同时可以主张因无法正常入住产生的房屋租金、误工损失等合理赔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