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施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基于《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针对施工企业的项目类型,对部分项目工程款以别除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江苏省某有限公司的《重组计划(草案)》中提到:“管理人根据‘谁投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相关既有司法经验,对江苏建工/建工劳务名下管理型项目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并同意其组织施工的项目所欠项目人员工资、农民工工资、材料商债权人及其他分包商等债权人由责任人负责处理的项目,将该管理型项目剩余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和相关税金等)从江苏建工/建工劳务破产财产中别除:只将劳务依约应收取的管理费作为建工系企业的破产财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