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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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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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因项目别除而形成债务人变更的情形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6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46次举报
2026-08-06

大量施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基于《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针对施工企业的项目类型,对部分项目工程款以别除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江苏省某有限公司的《重组计划(草案)》中提到:“管理人根据‘谁投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相关既有司法经验,对江苏建工/建工劳务名下管理型项目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并同意其组织施工的项目所欠项目人员工资、农民工工资、材料商债权人及其他分包商等债权人由责任人负责处理的项目,将该管理型项目剩余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和相关税金等)从江苏建工/建工劳务破产财产中别除:只将劳务依约应收取的管理费作为建工系企业的破产财产。”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