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1条的规定,已提起诉讼但尚未审结的代位权诉讼案件,若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申请破产,则代位权诉讼应中止审理;若债务人宣告破产,则法院将驳回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请求,若债务人未宣告破产,则代位权诉讼将正常继续审理。
代位权诉讼审理结束但未获得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债权人也无法获得直接优先清偿。
张国贵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1条的规定,已提起诉讼但尚未审结的代位权诉讼案件,若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申请破产,则代位权诉讼应中止审理;若债务人宣告破产,则法院将驳回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请求,若债务人未宣告破产,则代位权诉讼将正常继续审理。
代位权诉讼审理结束但未获得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债权人也无法获得直接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