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确定了代位权诉讼的直接清偿规则,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个别清偿;但是在债务人破产情形下,未结的代位权诉讼如何处理,涉及到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债权问题,因此不再适用直接清偿的规则,而是需要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处理。
张国贵律师
《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确定了代位权诉讼的直接清偿规则,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个别清偿;但是在债务人破产情形下,未结的代位权诉讼如何处理,涉及到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债权问题,因此不再适用直接清偿的规则,而是需要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