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未经最终结算,以至于在需要在案件中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常态,也是发包人的常见抗辩角度。在代位权诉讼中,结算问题愈加复杂,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结算(发包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结算(施工企业与工程承包人)。因代位权诉讼最终要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故既要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认定,也要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作出判定,这给案件的处理更加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
张国贵律师
工程款未经最终结算,以至于在需要在案件中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常态,也是发包人的常见抗辩角度。在代位权诉讼中,结算问题愈加复杂,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结算(发包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结算(施工企业与工程承包人)。因代位权诉讼最终要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故既要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认定,也要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作出判定,这给案件的处理更加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