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乏专业调解:程序中缺乏专业的第三方调解环节,容易造成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或无法挽救本不应破裂的婚姻关系。
2、协议内容不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仅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容易导致协议内容存在瑕疵,埋下次生纠纷隐患。
3、履行缺乏监督与强制力: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一方反悔拒绝履行,另一方只能再通过诉讼维权。
4、对弱势方及未成年人保护不足:缺乏对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的审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受害方难以获得及时救济。
5、离婚方式易被滥用:可能被用于草率离婚、通谋虚假离婚(如为规避政策、逃避债务的“假离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