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与权利归属:明确委托持股的合意、出资款项来源、出资账户,确认股东权利(表决、分红、知情、剩余财产分配、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归隐名股东。
2、 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使:约定名义股东必须按隐名股东的书面指示投票,不得自行决定。
3、分红与资产交付:名义股东收到分红后,必须在几个工作日内全额转付。
4、显名化安排:设定触发条件、程序、相互配合义务及违约责任,并附上其他股东的同意函。
5、关键文件保管: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原件最好由隐名股东保管。
6、排他性违约责任:名义股东违约处分股权,应赔偿隐名股东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股权价值、股息红利损失等。
7、 保密 保密期限可约定为协议终止后一定期限或永久保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