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中专门规定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很有必要。首先,婚姻家庭生活事务繁多,夫妻之间不必事必躬亲。其次,节约生活成本。现代生活,特别是全球化时代,夫妻活动范围大,若凡事需夫妻双方共同出面,生活成本太大,难免令人不胜其烦。最后,明确日常家事的当然代理权,有利于家庭和睦。
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而无须对方授权。家事代理权基于夫妻关系产生,不以夫妻一方明示为必要,性质上类似于法定代理权,但不同于一般的法定代理权。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可直接以另一方的名义、双方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为之,而一般法定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薛宁兰教授认为,婚姻为夫妻生活之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相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而依法当然享有此代理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