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居的一方应提供证明,实务中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建议用快件邮寄,且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凭证:(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证人,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以被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证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第十五条 因分居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一)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两年;(二)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五章第四条第(四)项(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是客观现象,但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
故离婚诉讼一方以此作为离婚原因的,必须举证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因工作、学习、住院、出国等原因而分居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同时这种分居还应是不间断、连续的分居。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