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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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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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分居离婚的证明角度以及典型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3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9次举报
2026-08-03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居的一方应提供证明,实务中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建议用快件邮寄,且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凭证:(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证人,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以被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证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第十五条 因分居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一)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两年;(二)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五章第四条第(四)项(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是客观现象,但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

故离婚诉讼一方以此作为离婚原因的,必须举证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因工作、学习、住院、出国等原因而分居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同时这种分居还应是不间断、连续的分居。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