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双职工家庭而言,家务贡献较大的一方,因家务劳动挤压了其自身发展的时间和精力,减少了职业收入和经济收入,导致离婚后谋生能力较低,生活水平下降。有学者指出:如果把家庭领域界定为女性的领域,把家务劳动界定为女性的义务,对于那些职业女性来说是一条沉重的链条,不断撕扯着职业女性,使她们走得比男性慢,走得没男性远。她们既要在职场上同男人一样地工作,又要回家做繁重的家务,使她们感觉疲惫不堪。
对家庭主妇而言,它是一管褪色剂,使她们辛苦的劳动失去意义,丧失价值。她们从事着世界上最重要的工作却不计薪酬,任劳任怨的奉献,无私无偿的劳作,而当婚姻解体时,家务劳动方实际上成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免费的家务劳动工具。
在绝大多数婚姻中,男主外女主内是当事人双方生活的真实写照,已婚妇女在家中身兼清洁工、厨师、心理咨询师等数职,对于她们为家庭作出的巨大贡献,法律不能视而不见。现实中我国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很少,离婚时能得到家务劳动补偿的更是微乎其微,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形同虚设。
也有观点认为,共同财产制本身就是承认了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否则,只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制本身就包含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功能。在这一背景下再讨论“家务劳动”的价值,则显然是在重复计算。
这次婚姻家庭编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多年来众多学者孜孜以求的结果。以后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势必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诉求,具体应当如何补偿,条文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并无任何补偿标准和参考要素。
夏吟兰教授认为,具体补偿的方法,可参考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以及一方付出的相应贡献等因素。王歌雅教授认为,家务劳动的补偿方法应为:家务贡献补偿=(夫妻双方的年收入差除以2)乘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这一建议系借鉴德国剩余所得共同制的规定,将婚姻存续期间收入差距的一半补偿给家务劳动贡献较多的一方。
但是,这种补偿方法可能并不公平。比如,妻子和丈夫一样年收入30万元,如果妻子工作之余还要包揽一切家务,而丈夫下班后就知道躺在沙发上玩手机,离婚时按照上述补偿计算公式,妻子获得的家务补偿款是零!再比如,妻子是家庭主妇,没有任何收入,丈夫年薪30万元,婚姻关系存续10年,离婚时丈夫需要补偿妻子150万元,而且是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请问如此这般男人还敢结婚吗?
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数额,不宜以计算公式的方法直接规定,因为现实生活复杂多样,“一刀切”的计算公式也许并不科学。法官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尽量公平合理的进行裁决。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