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没有完成合伙清算的前提下,直接起诉要求返还出资款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合伙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合伙人投入的出资款已经转化为合伙财产,用于合伙经营的各项支出、对外债务的清偿,散伙时必须先对合伙期间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才能确定合伙财产是否有剩余、剩余部分按照比例应当向各合伙人分配多少金额,在清算完成前,没有任何依据可以确定你有权拿回的出资款金额,法院也无法做出对应的判决。这一规则的法律依据来自《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必须先支付终止产生的费用、清偿合伙债务,剩余财产才能向合伙人分配,跳过清算直接要求返还出资款,本质上是将合伙经营的全部风险转移给其他合伙人,违背了合伙的公平原则和共担风险的基本要求。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况可以不用提前清算:一是合伙自始至终没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没有产生任何经营支出、对外负债,合伙财产仅剩下合伙人缴纳的出资款,此时不需要进行清算,可以直接要求返还出资;二是因为部分合伙人故意隐匿、销毁经营账本、财务记录,或者拒绝配合提供清算所需的材料,导致合伙客观上无法完成清算,此时无过错的合伙人可以起诉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返还全部或部分出资款,过错方应当为其阻碍清算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