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转让门店后拒绝为原有预付卡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原商家退还卡内剩余资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商家与消费者订立预付消费合同后,商家作为债务人,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约定服务的义务,若商家要将其提供服务的义务全部转移给受让门店的新商家,必须经过作为债权人的消费者明确同意,否则该债务转移行为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商家仍需承担预付消费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若消费者明确同意由新商家承接原有预付卡服务的,后续新商家拒绝提供服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新商家承担退款责任;若消费者未同意债务转移,无论原商家与新商家之间就预付卡承接事宜作出何种约定,均不能约束消费者,消费者仍有权要求原商家退还卡内未消费的余额。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从法理层面来看,预付消费合同具有较强的相对性,消费者选择向特定商家充值,往往是基于对该商家的服务质量、品牌信誉、经营地址的信赖,若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将服务义务转移给其他主体,本质上是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消费者当然有权拒绝接受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并要求原商家退还剩余预付资金。部分商家以“门店已经转让,与己无关”为由拒绝退款的,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