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操作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很可能出现一方反悔不认,最终按原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从合同变更的法理来看,合同变更本质是双方就变更部分达成了新的合意,需要满足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符合法定或约定形式的要求,如果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固定,一旦一方否认变更的内容,另一方很难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一致,最终会被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双方仍需按原合同履行。实践中这类纠纷非常常见,比如双方口头约定将交货期限延长1个月,没有签订补充协议,也没有留下明确的文字沟通记录,到了原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一方按原合同主张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另一方如果拿不出聊天记录、录音等完整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延期合意,就要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还有类似口头约定变更付款金额、交货地点、质量标准等,都存在同样的风险。如果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合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盖章确认”,那么口头变更的内容即便有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也可能因为不符合约定的变更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行政审批、备案要求,比如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量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变更,还要按规定走对应的审批备案流程,否则后续结算、审计都会产生争议,甚至可能出现变更内容无效的情况。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