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善意使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复制品的制作者、发行者若能证明其制作、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同样适用于AI生成内容的使用场景,若使用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宣传图是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AI生成服务平台获取,已经按照平台要求支付了对应的商用授权费用,且平台在用户协议、服务规则中明确承诺其提供的AI生成内容可用于商业用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利瑕疵,同时使用者在获取生成图后没有进行可能涉及侵权的二次修改,也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该生成图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即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仅需要承担停止使用涉案宣传图的责任,无需向权利人支付赔偿金。从法理层面看,该规则的核心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普通商业使用者不具备对AI平台训练数据合法性进行全面核查的能力,也没有对应的核查义务,要求普通使用者为AI平台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既不符合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也会大幅提升市场主体使用AI技术的成本,阻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负责”的规则相契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