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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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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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遗嘱继承的房产,遗嘱没有明确写只归子女个人,是不是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5次举报
2026-08-02

这种情况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确定只归一方”,要求被继承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作出明确、排他的意思表示,即明确表明该财产仅由子女个人享有,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权利,否则就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很多老人立遗嘱时,往往只会表述“我的房产由我的儿子某某继承”,不会额外注明“仅归某某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这种表述不符合“明确只归一方”的法定要件,因此子女通过该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作为共同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一方取得的财产收益原则上归双方共有,只有在被继承人明确作出排除配偶权利的意思表示时,才优先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老人想要确保自己的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子女,不会因为子女离婚被分割,就需要在遗嘱中明确注明财产仅归子女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实现相应的目的。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