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确定只归一方”,要求被继承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作出明确、排他的意思表示,即明确表明该财产仅由子女个人享有,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权利,否则就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很多老人立遗嘱时,往往只会表述“我的房产由我的儿子某某继承”,不会额外注明“仅归某某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这种表述不符合“明确只归一方”的法定要件,因此子女通过该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作为共同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一方取得的财产收益原则上归双方共有,只有在被继承人明确作出排除配偶权利的意思表示时,才优先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老人想要确保自己的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子女,不会因为子女离婚被分割,就需要在遗嘱中明确注明财产仅归子女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实现相应的目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