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对外公示效力,仅对善意第三人产生物权对抗效力,并不直接决定夫妻内部的财产权属性质。判断婚内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核心标准仍然是继承发生的时间、继承的方式以及被继承人是否作出了财产只归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与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没有直接关联。如果继承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遗嘱明确只归一方的情形,哪怕房产只登记在继承人一方名下,甚至登记手续是在双方离婚后才办理完成的,该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继承财产的权利取得时间,以继承事实发生的时间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而非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时间。只要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人就已经取得了继承财产的相应权利,后续的登记行为只是对该权利的公示确认,不会改变财产的权属性质。实践中不少继承人故意将婚内继承的房产只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刻意隐瞒,试图以此侵占配偶的财产份额,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配偶只要能够举证证明继承事实发生在婚内,且没有明确只归一方的约定,就有权主张分割该房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