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安排居家办公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发布的居家办公通知、工作群内的居家办公相关安排、劳动者与管理人员关于居家办公的沟通记录等,用于证明劳动者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且事发期间处于用人单位认可的居家办公周期内。
第二类是证明劳动者发病时处于工作时间、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证据,包括事发时段的工作沟通记录(如工作微信、钉钉、企业微信的消息回复记录)、线上会议的参会记录、工作文档的编辑修改记录、事发前后与工作对接人的通话记录、同住家属的证人证言、家中公共区域的监控录像(如能证明事发时劳动者正在使用工作设备处理事务)等,这类证据是此类工伤认定的核心举证内容,只要劳动者一方能够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事发时正在处理工作事务,用人单位如果主张不属于工伤,就需要承担相反的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当时处理的是私人事务,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类是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时间符合要求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的出诊记录、初次诊断证明、抢救记录、死亡证明等,用于核对疾病发作、诊断、死亡的时间线是否符合相关认定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近亲属也可以代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超过时限的工伤认定申请将无法被受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