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视同工伤条款时,“48小时”是明确的时间边界,该时间的起算点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而非劳动者实际发病的时间,相关标准出自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明确规定。但这一标准并非绝对的排除性条款,如果劳动者突发疾病的原因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便超过48小时死亡,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处理,不受48小时时限的限制。比如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突发疾病是因为用人单位长期安排超负荷工作任务,在居家办公期间连续多日长时间加班导致过度劳累,进而诱发心脑血管疾病等急症,或者该疾病属于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畴,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与工作内容存在直接关联的,就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此时无需适用视同工伤的48小时规则。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类似案例,法院认定长期加班诱发的疾病死亡,即便超过48小时抢救时间,也因疾病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被认定为工伤,这一裁判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劳动者权益,48小时规则只是针对非工作原因突发疾病的例外保障边界,不能因此排除因工作直接导致的伤病的工伤认定资格,否则就偏离了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也不利于对超负荷劳动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