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地域差异,各地法院把握尺度不一样。一种代表性观点,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劳动者在离职时主张前一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用人单位不能简单以“自然年度结束”作为时效起算点进行抗辩。
张国贵律师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地域差异,各地法院把握尺度不一样。一种代表性观点,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劳动者在离职时主张前一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用人单位不能简单以“自然年度结束”作为时效起算点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