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债主的撤销权已经法定消灭,无法再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方式撤销转让行为,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债主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首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处的“五年”属于客观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撤销权的最长存续期限,无论债主是否知晓转让行为,只要房产转让的事实已经发生满五年,撤销权就直接不复存在,法院也不会支持债主基于撤销权提出的诉请。 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要求,如果允许债权人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再主张撤销早已完成的财产转让行为,会导致财产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既损害受让人的财产权益,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主有充分证据证明,欠债人在转让房产时就和子女达成了合意,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对债主的债务,双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债主合法权益的情形,那么债主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无效的诉请不受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限制,只要有充足的证据,比如转让时欠债人已经被起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双方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明确提到转移财产逃债等,即使转让行为已经超过五年,债主依然可以主张权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