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债主有权通过诉讼撤销该转让行为,后续可就该房产实现债权,但并非直接“要回房屋”归自己所有。 其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使该撤销权需要满足三个核心构成要件:第一,债主与欠债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在先债权,也就是说欠债人转让房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如果债权是在房产转让完成后才产生的,通常无法主张撤销;第二,欠债人实施了实质的无偿转让行为,此处的“无偿”不仅指完全不收取任何对价,也包括名义上收取1元、100元等与房产市场价值明显不对等的象征性对价,本质上仍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范畴;第三,该转让行为实际损害了债主的合法债权,也就是欠债人在转让房产之后,剩余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债主的债务,如果欠债人除了这套转给子女的房产外,还有其他足额可执行的财产(比如存款、车辆、其他不动产、有效债权等)足以覆盖所欠债务,那么该转让行为并未减损欠债人的偿债能力,债主也无权要求撤销。 从法理层面来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以不当方式减少自身的责任财产、逃废债务,平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对于无偿转让行为,由于受让人未支付合理对价,撤销该行为不会对受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实质损害,因此法律不要求受让人存在主观恶意,只要满足前述三个要件,债主即可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法定时限,债主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行为之日起1年内起诉,若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才知晓的,撤销权直接消灭。此外,债主胜诉后,房产会先恢复登记至欠债人名下,债主需凭生效的债权判决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变卖该房产的方式实现债权,不能直接要求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