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遵循“实际损失填平”的基本原则,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司法实践中普遍支持的损失包括:第一,车辆直接维修费用,即车辆恢复使用功能所产生的配件费、工时费等,需要提供正规的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作为凭证;
第二,必要的施救费用,比如车辆被砸后无法正常行驶产生的拖车费、吊车费等;
第三,合理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即车辆维修期间,车主为满足日常出行需求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合理的租车费用,此类费用需要与车辆使用需求、维修时长相匹配,过高的租车费用通常不会得到全部支持。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其纳入法定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不予支持,只有少数特殊情形下才会酌情支持,比如车辆属于购买不满6个月的新车,损害部位涉及发动机、底盘等核心部件,即便维修后也无法完全恢复原有性能,且经过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明确的贬值损失鉴定意见,才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部分贬值损失。普通家用车辆维修后仅存在外观修复痕迹、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主张贬值损失基本不会得到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