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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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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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已经对外墙安全隐患张贴了提示公告,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0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79次举报
2026-07-30

仅张贴安全提示公告不足以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是判断其是否尽到了法定的管理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义务是主动的、全面的,发现外墙存在脱落安全隐患后,仅仅张贴提示公告只是履行了最低限度的告知义务,远未达到法定的管理要求。正确的处理流程应当是,发现隐患后第一时间在隐患区域设置硬质围挡、划定禁止进入的安全范围,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隐患程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维修方案,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在维修完成前安排专人定期巡查,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隐患区域。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仅仅张贴了提示公告,没有采取任何物理防护措施,也没有推进后续的修缮工作,那么其显然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当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完全履行了上述全部管理义务,仍然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故意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才能够免除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