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约定在买卖双方之间原则上合法有效,但不直接对物业公司产生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三个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有效。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房屋交易事宜订立的民事合同,其中关于历史欠费承担的条款属于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范畴,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该约定就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原房主有权在清偿物业费后依据该约定向买家追偿,买家也不得在事后以该债务是原房主个人债务为由拒绝向原房主支付对应款项。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约定仅具有对内效力,不能直接约束作为第三方的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对债权人生效,因此即便买卖双方约定由买家承担历史欠费,只要没有经过物业公司的明确同意,该债务转移行为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物业公司仍然有权直接向原房主主张清偿欠缴的物业费,而无权直接要求买家支付该部分费用。如果买家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注意到该欠费承担条款,或者该条款是中介机构未予释明的格式条款的,买家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