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待给付关系下,在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另一方的金钱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法院应对“债务人实体异议”做实体性审查,不宜以“对待给付关系”为由直接不予执行。在权利义务双方的执行已经陷入僵局时,第三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
主流观点:对待给付关系下,在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另一方的金钱债务。
张国贵律师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待给付关系下,在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另一方的金钱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法院应对“债务人实体异议”做实体性审查,不宜以“对待给付关系”为由直接不予执行。在权利义务双方的执行已经陷入僵局时,第三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
主流观点:对待给付关系下,在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另一方的金钱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