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存在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行为(紧迫性)
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已经处于持续状态(如正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言论、持续跟踪骚扰、正在偷拍等)。
即将实施:侵权行为虽尚未发生,但存在现实、紧迫的侵害危险(如明确威胁要曝光他人隐私、扬言要发布不实谣言等)。对于“即将实施”的认定,需有较高盖然性的证据支持。
2. 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可逆性)
需证明若不及时制止,将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贬损、隐私泄露、精神创伤等)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该损害具有不可逆性,无法通过事后的金钱赔偿完全恢复。
若损害后果可通过金钱赔偿完全弥补,或损害不具有紧迫性,则通常不符合禁令的适用条件。
3. 申请人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
法院在审查时,会初步判断申请人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若不及时制止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若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法院可能不予颁发禁令,以免损害被申请人的正当行为自由。
4. 利益平衡(不损害公共利益)
禁令的颁发需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不能以禁令不当限制正当的言论自由或舆论监督)。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