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本质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而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股东之间的合意,不能约束公司解散纠纷;同时,公司解散纠纷不仅具有财产纠纷属性,还因涉及股东的身份利益和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身份属性和公共属性,不具备可仲裁性,故当事人以公司设立协议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主张公司解散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公司解散纠纷本质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而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股东之间的合意,不能约束公司解散纠纷;同时,公司解散纠纷不仅具有财产纠纷属性,还因涉及股东的身份利益和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身份属性和公共属性,不具备可仲裁性,故当事人以公司设立协议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主张公司解散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