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继承人在婚内继承了属于自己个人的房产后,主动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加上了配偶的名字,该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赠与,完成登记后该房产就从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有权要求分割,但并不必然能分走一半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名行为完成后,配偶就依法享有该房产的对应产权,不存在特殊情况的话,产权人不能随意撤销该赠与。而在具体分割时,法院通常不会直接按照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划分,而是会综合考量房产的来源、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度、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长、双方有无过错、是否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等多重因素,对份额进行合理调整。法理层面,这一规则既尊重了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也兼顾了财产来源的公平性,毕竟继承所得的房产本身完全来自于继承人一方的家族,配偶没有付出任何对价,如果仅因加名就直接分走一半,很容易出现类案的不公平,也可能诱发利用婚姻骗取房产的道德风险。比如男方在婚内继承了父亲留给他个人的市值200万的房产,婚后给女方加了名,但是双方仅仅共同生活了2年就因为感情破裂离婚,且女方没有对房产的维护、增值作出任何贡献,那么法院通常会判定女方分得20%-30%左右的份额,而不是直接分得100万的房产价值。如果双方在加名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各自的产权份额,那么离婚时就会直接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