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针对该问题的认定,核心判断标准是工程的可分割性以及发包人实际管控的范围。如果案涉工程属于可分割使用的独立区域,比如商业综合体中相对独立的不同楼层、同一地块上相互独立的多栋建筑物,发包人仅实际使用部分区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包人仅对其实际使用的部分承担质量风险,无权就该部分的普通质量瑕疵向承包人主张权利,但对于未投入使用的部分,仍然可以就质量不符合约定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需要举证证明未使用部分的质量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标准,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如果案涉工程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比如市政道路、轨道交通线路、单一功能性厂房等,部分使用会直接影响整体工程的质量验收与功能发挥的,即便发包人仅使用了部分工程,也会被认定为对整体工程的擅自使用,需要对整个工程的非地基主体部分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从法理层面看,该认定标准符合权责一致的基本民法原则,发包人仅对其实际占有、受益的区域承担相应的风险,对于未实际控制、未投入使用的部分,并未作出质量认可的意思表示,因此该部分的质量责任仍然适用“谁施工谁负责”的基本规则,由承包人承担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未能举证的需要承担返工、维修、赔偿损失等相应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