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若债权人选择不通过执行追加程序,而是直接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另行起诉股东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适用3年诉讼时效。
起算时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通常为:终本裁定作出之日,或债权人调取工商内档发现股东未实缴出资之日。
张国贵律师
适用情形:若债权人选择不通过执行追加程序,而是直接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另行起诉股东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适用3年诉讼时效。
起算时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通常为:终本裁定作出之日,或债权人调取工商内档发现股东未实缴出资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