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经理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可推定为“源于董事会聘任”的委托关系。而《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一文中进一步指出“经理之所以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对外进行交易行为,是源于董事会的聘任,董事会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即是委托合同,基于该委托使得经理人拥有经理的身份,授权行使各种职权。”因此,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法律关系。
张国贵律师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经理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可推定为“源于董事会聘任”的委托关系。而《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一文中进一步指出“经理之所以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对外进行交易行为,是源于董事会的聘任,董事会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即是委托合同,基于该委托使得经理人拥有经理的身份,授权行使各种职权。”因此,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