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可能会选择辞职来逃避责任。当公司利益受到过错董事的严重侵害时,往往同时会伴随着公司经营层面以及股东之间的纠纷,进而导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无人愿意接盘的僵局。尽管新《公司法》规定董事在此情形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但对于董事、公司和各个股东应履行的具体职责,尚待明确。此外,《公司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规则,但并未明确在改选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原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继续履职。因此,当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公司董事时,《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和第十条的衔接适用问题,值得持续关注。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