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并存债务承担):第三人直接成为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平起平坐,无主从之分。第三人加入后,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两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仅为担保人,是从债务人,具有从属性。保证责任依附于主债务,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补充或连带清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债务加入(并存债务承担):第三人直接成为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平起平坐,无主从之分。第三人加入后,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两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仅为担保人,是从债务人,具有从属性。保证责任依附于主债务,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补充或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