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出具欠条的情形,对于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个人还款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构成债务加入,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两种观点的对立,实质上是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代表权制度与债务加入构成要件在个案中的适用冲突。
个人倾向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出具欠条的,除有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外,原则上不应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张国贵律师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出具欠条的情形,对于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个人还款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构成债务加入,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两种观点的对立,实质上是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代表权制度与债务加入构成要件在个案中的适用冲突。
个人倾向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出具欠条的,除有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外,原则上不应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