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所作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同时,该条例第十条规定,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大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这一条款为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与村级治理机制的衔接预留了制度空间。
张国贵律师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所作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同时,该条例第十条规定,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大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这一条款为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与村级治理机制的衔接预留了制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