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认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张国贵律师
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认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