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调解。对成员身份确认有异议,或者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
第二步,仲裁或诉讼。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步,撤销之诉。如果成员大会、理事会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要注意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
除此之外,法律还赋予了成员查阅复制权:可以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监督权:监督生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以及代位诉讼权:如果理事会、监事会不及时起诉侵害集体利益的人,十名以上成员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会不作为的,成员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