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转账时只是备注“投资款”或“股东出资”,当公司出现债务危机,甚至进入破产程序时,这些股东却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被要求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向公司汇入资金,可能基于借贷、赠与,也可能基于出资,二者不能等同或替代。
从股东角度来说:需要有明确的出资意图,并在转账时通过备注“投资款”、“注册资本”等方式进行明示。
从公司来说:公司收到款项后,需要通过内部程序确认该款项的性质,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财务记载。如果公司财务账簿将该笔款项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金”,并出具《出资证明书》,则表明公司认可其为出资。如果计入“其他应付款”,则说明公司将其视为一笔债务(借款),而仅有一方单方意思表示,无法构成有效出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