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面,原告作为一楼住户,房屋位于单元业主公共走道旁,该位置不管在电梯安装前后都必然存在噪音、隐私等不利影响,作为一楼住户对此应有一定的容忍度。另一方面,加装电梯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必然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单元业主带来影响。
增设电梯导致有关业主的采光、通风、通行或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
对于因增设电梯引发的补偿纠纷,法院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框架下,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公平合理确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和邻里间和谐关系,最后各方服判履判,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