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需要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同时也享有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和追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首先应当明确自己的保证方式。如果是一般保证,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代为支付的款项。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