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但对于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车辆被盗抢后,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能力,也无法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车辆被盗抢肇事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肇事司机,受害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可以解受害人的燃眉之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垫付的仅限于 "抢救费用",对于受害人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者受害人需要其他赔偿,那么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然后再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