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及通知细则
(一)可以自由约定事项
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而且随着时代发展、科技进步,有关通知的形式也在与时俱进发生变化,可以在章程当中明确通知形式,以便简化且高效完成通知程序,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二)设计重点及示范条款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细则
1.设计重点
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的次数、具体时间和地点,有利于约束各股东,保证股东会定期会议的顺利召开。
2.示范条款
【股东会召开次数、具体时间和地点】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以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状况、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股东会的年度定期会议应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以审议上一财务年度的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报告。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具体日期应提前确定,并在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所有股东。
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地点应选择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通常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主要营业地。
股东会会议通知细则
1.设计重点
为了提高效率及固定证据,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股东会议召开前的通知时间,同时可以规定具体通知方式(如纸质信函、电子邮件、微信消息、手机短信等),防范会议通知无法成功送达股东的法律风险。
2.示范条款
【股东会会议通知方式】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信函、电子邮件、微信消息、手机短信等。
股东应当在公司登记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微信号、手机号码等。
股东会会议通知通过上述任一或多个方式发送,视为有效送达。股东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