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设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5次举报
2026-04-21


股东会召开及通知细则

(一)可以自由约定事项

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而且随着时代发展、科技进步,有关通知的形式也在与时俱进发生变化,可以在章程当中明确通知形式,以便简化且高效完成通知程序,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二)设计重点及示范条款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细则

1.设计重点

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的次数、具体时间和地点,有利于约束各股东,保证股东会定期会议的顺利召开。

2.示范条款

【股东会召开次数、具体时间和地点】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以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状况、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股东会的年度定期会议应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以审议上一财务年度的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报告。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具体日期应提前确定,并在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所有股东。

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地点应选择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通常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主要营业地。

股东会会议通知细则

1.设计重点

为了提高效率及固定证据,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股东会议召开前的通知时间,同时可以规定具体通知方式(如纸质信函、电子邮件、微信消息、手机短信等),防范会议通知无法成功送达股东的法律风险。

2.示范条款

【股东会会议通知方式】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信函、电子邮件、微信消息、手机短信等。

股东应当在公司登记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微信号、手机号码等。

股东会会议通知通过上述任一或多个方式发送,视为有效送达。股东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