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未达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为了照顾家庭而未参加工作获得收入的全职主妇,其所从事的家庭型事务使得家庭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在事故受伤后应推定有误工损失。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
该案是区法院保护家庭主妇劳动价值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主妇承担操持家务、照顾家人的职责,为其他家庭成员的安心工作奠定了基础。通过判决支持家庭主妇误工费的诉请,让人们认识到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促进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尊重不同劳动角色和分工的社会氛围。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