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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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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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合同撤销的法定规则?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9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72次举报
2026-04-09


 一是行使方式法定,受欺诈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不能通过单方通知、协商等私力方式行使撤销权,非经司法或仲裁程序确认,不产生合同撤销的法律效力。

  二是行使期限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规则,受欺诈方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无论是否知晓欺诈事实,撤销权均永久消灭。

   三是权利可自愿放弃,受欺诈方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时消灭,后续不得再主张撤销合同。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