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行使方式法定,受欺诈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不能通过单方通知、协商等私力方式行使撤销权,非经司法或仲裁程序确认,不产生合同撤销的法律效力。
二是行使期限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规则,受欺诈方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无论是否知晓欺诈事实,撤销权均永久消灭。
三是权利可自愿放弃,受欺诈方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时消灭,后续不得再主张撤销合同。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