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并未作不利变更,该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员工服从安排的义务。
始终拒绝到新部门报到,经公司多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警告处理后,其仍然滞留原部门,甚至影响、妨碍其他同事工作,对公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影响。
作为善良与诚实信用的劳动者应当知晓,到用人单位报到乃是提供新一阶段劳动的开始,在拒绝报到的前提下当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员工主张未按公司要求报到不属于旷工既违反日常生活经验,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员工不满调岗决定拒绝至新岗位报到,且已经过一定待岗期间,在公司书面催促其报到,并明确否则将根据规章制度处理的情形下,员工仍然未至公司上班,一、二审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旷工,公司依据《赏罚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