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包括: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2.一方患病,自身财产无法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3.一方无住处,在离婚时处于无居所状态。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困难必须发生在离婚之时,若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