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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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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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5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5次举报
2026-04-05


 对于登记与权属的关系,司法实践遵循“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仅为物权公示方式,不能直接否定实际出资人的共有权。例如双方共同支付首付并共同还贷,即便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仍有权按出资比例主张份额。

  共同出资买房按 “出资比例 + 登记情况 + 贡献大小” 综合判定,具体规则:1. 有约定按约定;2. 无约定按出资比例确认份额,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当然改变权属,需结合出资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认定;3. 房屋难以实物分割的,通常判归登记方或实际使用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按市场价值扣除贷款后计算);4. 若一方有重大贡献(如承担全部还贷、装修增值),可适当多分份额。

  司法实践中,分割方式通常有三种:1.实物分割:如果房产可以物理分割(如联排别墅),法院可能判决各自取得相应部分;2.折价分割: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按对方所占份额支付折价款;3.变价分割:拍卖房产后按份额分配价款。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