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登记与权属的关系,司法实践遵循“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仅为物权公示方式,不能直接否定实际出资人的共有权。例如双方共同支付首付并共同还贷,即便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仍有权按出资比例主张份额。
共同出资买房按 “出资比例 + 登记情况 + 贡献大小” 综合判定,具体规则:1. 有约定按约定;2. 无约定按出资比例确认份额,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当然改变权属,需结合出资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认定;3. 房屋难以实物分割的,通常判归登记方或实际使用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按市场价值扣除贷款后计算);4. 若一方有重大贡献(如承担全部还贷、装修增值),可适当多分份额。
司法实践中,分割方式通常有三种:1.实物分割:如果房产可以物理分割(如联排别墅),法院可能判决各自取得相应部分;2.折价分割: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按对方所占份额支付折价款;3.变价分割:拍卖房产后按份额分配价款。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