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231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明确了公司僵局认定标准,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针对其他途径穷尽的认定,股东须举证曾尝试协商、股权转让等替代方案。常见的“其他途径”包括:提议召开股东会协商、提出股权转让方案、申请公司回购、请求第三方调解等。
张国贵律师
2024年7月施行的《公司法》第231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明确了公司僵局认定标准,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针对其他途径穷尽的认定,股东须举证曾尝试协商、股权转让等替代方案。常见的“其他途径”包括:提议召开股东会协商、提出股权转让方案、申请公司回购、请求第三方调解等。